第七章 保证业务处理

保证业务须遵守以下规则:

1、除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作为保证人外,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可为各类业务主体;

2、保证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出票阶段出票人发起的保证申请、承兑人发起的保证申请和流转阶段背书人发起的保证申请,不同阶段的保证业务流程一致;

3、同一被保证人可有多个保证人,但被保证人不能通过ECDS同时向多个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同一被保证人只有在收到保证申请回复或撤销保证申请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

4、保证人必须在被保证人作出其他票据行为之前完成保证业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