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规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主体分为以下类别: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以下简称接入行,本手册所指接入行为招商银行);

(二)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四、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五、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六、每个业务环节都历经提示、签收:对每一笔业务的发起,均需对对方做“提示”;对每一类、每一笔业务的接受或拒绝,均需做“签收回复”。

七、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

八、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本帮助文档根据网上企业银行版本6.5.0.36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