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出口保理额度

 

用户通过本功能可以向我行提交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申请。

本功能须在企业管理员设置“国际保理”业务模式之后方可使用。

本功能只有数字证书卡用户在联机的状态下才能使用。

操作说明如下:

 

●联机登录进入系统。

●在菜单中选取“国际业务申请”->“出口保理”,进入“额度申请经办”界面。

●选择需要使用的业务模式。业务模式的详细信息可通过“查模式”进行查询。

●选择需要使用的客户号,就可以开始输入各项申请信息。各项信息栏位的详细要求见下文。

●输入完毕,点击“提交”,若各项信息符合要求,系统将提示经办成功的信息,并退出申请界面;若某项信息不符合要求,系统将提示错误信息,且鼠标光标会自动落在错误栏位处。

●点击“退出”,系统直接退出经办界面而废弃当前输入的申请信息。

 

各项信息的详细要求:

 

+ 业务参考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后14位代表制单的日期和时间,用户可以更改。建议用户只有在出现意外重号时,才手工修改该编号。

+ 融资需求:指客户申请的保理业务是否包含预支账款(融资)的需求。

+ 保理服务类型:分为公开型和隐蔽型,系统默认为公开型。“公开型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或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并指示债务人将货款付到指定账户。“隐蔽型保理”(或称非通知型保理non-notification factoring)是指办理保理业务后,卖方或保理商不立即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买方),而待账款逾期一定时间后仍未获债务人足额支付时,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 保理业务类型:分为无追索权/综合型、有追索权和仅需保理商托收三种,其中前两种业务类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可提供融资服务。

无追索权/综合型保理业务项下,银行提供包括坏账担保在内的服务;有追索权和仅需保理商托收的业务,我行则不提供坏账担保。如果贵司已经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可据实勾选“已买出口信用保险”复选框通告我行(仅需托收的业务,不占用信保额度,此栏位此时无法输入)。

+ 客户号:指企业在我行开户时所取得的会计客户号。使用本功能之前,企业需事先向银行提交申请,由银行将其会计客户号维护到系统中。企业管理员还需事先设定业务模式,指定各业务模式可使用的客户号。

+ 卖方账号:指贵司在我行开立的任意结算帐户。原则上使用与发票同币种的结算账号。如无外币账号,则选用人民币结算账号。

+ 付款方式:保理业务项下主要的结算方式是赊销(O/A),其他结算方式如需做保理业务的,请事先与我行客户经理沟通。

+ 账期依据和付款期限:为方便计算到期日,请填写最常用的账期依据和账期。如贵司与买方的结算方式为45days invoice date,那么账期依据则选择invoice date,付款期限则填写45天。 本栏位还是评估额度大小的重要依据,请客户据实填写。

+ 发票币种:填写与买方客户最常用的结算币种。如贵司与买方客户有较大份额的其他结算币种需求,应提交不同币种的额度申请。一个额度申请的发票币种一旦确定,此后该业务合同(关联)项下只能转让同币种的发票。

+ 预计本企业出口年销售额:请填写贵司点击发票币种折算的预计本年出口业务量。

+ 买卖合约是否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系统默认为否,即指合同允许将发票所代表债权转让给我行。没有合同或者合同禁止债权转让,可能影响银行向买方主张应收账款的权利,从而引起争议。如合同有类似条款,贵司应说服客户修改买卖合同。

+ 招商银行以外的保理商指贵司和该买方的交易是否委派了其他保理商(银行)办理。如有,请告知该保理商(银行)英文名称,以便征求进口保理商同意。根据《国际保理通则》,与一家买方的业务通常只能委派给一家保理商办理。未经该保理商同意,将业务委派多家保理商,将引起进口保理商的异议,从而失去对应收账款的担保。

+ 进口国资料:指贵司对买方所在国的业务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单个买方国家的业务量不得大于贵司预计的本年出口总额(对所有买方国家、以任意结算方式的出口总额)。

+ 申请额度:指贵司拟要申请的、以发票币种计算的出口保理信用额度。通常额度点击以下公式计算(原则上不超过此金额):

对该买方的年赊销额×OA天数/360天×1.5

+ 是否允许进口保理商联系进口商:系统默认为允许,即为“公开型”保理业务;当选择保理服务类型为“隐蔽型”时,系统默认为“不允许”。